沪牌租赁到底有连带责任吗


几乎每个考虑出租沪牌的朋友,都会纠结会不会有连带责任。先说结论:没有,绝对没有!下面来看下法律解释。

先看旧版法律,《侵权责任法》里面是怎么说的:

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,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。不足部分,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;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也就是说:出了事故,责任在驾驶人,车主除非有过错(比如明知对方喝了酒,还把车子给对方开),否则就是无责的。值得注意的是,《侵权责任法》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,取而代之的是《民法典》。


对于机动车事故责任,《民法典》里是这样规定的:

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,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;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在原《侵权责任法》的基础上,《民法典》更进一步,提出了“机动车管理人”这个概念(通常就是汽车租赁公司),并且明确了在无过错前提下,“机动车管理人”在事故中,也是无责了。对比新旧法律,可以看出,立法趋势是越来越强调每个人都是独立主体,自己要为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


如果还是抱着老观念,认为出了事情,就必须要有人“兜底”,那早晚是要吃苦头的。法治建设,任重道远。

作者:小犁沪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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